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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针对温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兑现广告中宣称的全封闭管理、相应的配套措施、39.60%的小区绿化率等条件,并将本应归业主使用的网球场、游泳池和俱乐部租给他人做商业经营等欺诈行为,业主们授权委托银都花园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提出判令被告将银都花园内的俱乐部、网球场、游泳池移交原告管理使用等8项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共计5070.6万元。
2004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裁定,认为业委会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业委会在此案中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不能代表业主提起诉讼,驳回起诉。银都业委会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本案中最有争议的焦点———银都业委会作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最高法在《民事裁定书》中称,银都业委会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没有合同法律关系,不是相关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此,业委会不能取代全体业主,以民事权利主体的身份作为原告直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最高法认为,全体业主拥有的共有权,虽然无法以单个业主名义实际取得份额,但可以从法律上区分各自应当享有的权益份额,由全体业主共同主张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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