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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离不掉债务

2016-12-3

此文刊登于2005年8月2日《荆门晚报》法制天地栏目中,宋峰翔律师供稿。

案情简介:

2001年,马素英、杨保全夫妻两人开办了一家床具厂,马素英负责经营。第二年,马素英、杨保全与车某、常某相识并建立了业务关系。2002年4月,马素英、杨保全因使用车某、常某提供的床网,共欠两人货款 37万元。多次索要未成后,车某和常某分别将马素英诉至法院。2002年8月21日,法院分别判决马素英给付常某、车某货款。

马素英、杨保全为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两人于 2002年12月 28日协议离婚,并约定除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归马素英外,其余财产(包括床具厂)归杨保全所有, 30余万元债务由马素英偿还。2002年1月16日,法院向马素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院判决,但其仍不偿还欠款。同年2月28日,因马素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对马素英予以司法拘留15日。车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马素英、杨保全用离婚方式逃避债务,要求追加杨保全为被执行人。同年3月,杨保全参加法院召开的听证会后,得知法院也要让其承担债务,将此情况告知马素英。马素英得知这一情况后,即将床具厂关闭,将该厂的机器变卖,而后与杨保全共同躲藏至它处居住。2002年 4月6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裁定由马素英、杨保全负责清偿债务。因其两人外出藏匿,致使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长期无法执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素英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处以司法拘留,但仍不吸取教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伙同杨保全,采用“协议离婚”、变卖财产、关闭工厂、外出藏匿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应依法惩处。

律师点评:

   “假离婚真逃债”,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谎称感情已经破裂,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或对共同债务隐匿不报,只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离婚证办下后或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避开债权人生活在一起。当债权人或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负债一方就以自己名下已无财产为由而不履行,有财产的一方则拿出离婚协议或离婚法律文书,称自己不负偿还责任,两人以此达到逃债的目的。
   然而,这种假离婚的行为,其实并不能达到真逃债的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表面上协议离婚,掩盖逃债的非法目的,属无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
   即使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没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两者之间的约定也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离婚夫妻之间就债务的最终归属所作的处理,仅对离婚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除非该约定已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夫妻双方均应共同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讲,离婚都离不掉债务,就像离婚离不掉父母子女关系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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