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分享法之星手机网
微信扫一扫,关注法之星公众号
此文刊登于2006年8月15日《荆门晚报》法制天地栏目
案情简介:
雇主孙某雇佣陈伟等十多人从事民间建筑,2004年10月30日,在为房主杨某施工过程中,陈伟被另一雇员张某所钉木板上的钉子击中眼部,经手术治疗,支付医疗费2500元。孙某认为,陈伟的伤系张某造成,应由张某赔偿,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亦不同意赔偿。受害人陈伟遂将雇主孙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加害方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雇主孙某自愿赔偿受害人陈伟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计3350元。
宋峰翔律师点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陈伟眼伤虽是由张某造成,但陈伟可选择由张某或孙某作为被告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同时选择张某和孙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孙某赔偿陈伟后只要能证明张某存在着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仍有权要求张某赔偿。
另外,本案陈伟如果选择孙某和房主(发包方)杨某作为共同被告共能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孙某为个体建筑商,无相关资质,应该认为房主杨某是明知的,孙某和杨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荆门市象山大道东方广场A座15F
电话:0724-6077077
邮箱:66470092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