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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刊登于2006年11月28日《荆门晚报》法制天地栏目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镇卫生院妇产科医生,李某为多赚些收入,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凭着自已多年的从医技术,在家中私自开设诊所。2004年11月6日19时许,杜某怀孕第三胎来到李某家等待分娩,李某下班后为其接生,至深夜23时,杜某产下一女婴,而杜某却产后大出血不止,李某采取措施,但大出血未得到有效控制,至凌晨二时许,李某陪同杜某到县医院救治。但县医院受医疗条件所限,杜某不得不转入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04年11月18日出院。杜某在住院期间其子宫被行切除术,构成七级伤残。杜某认为子宫被切除是由于李某在接生过程中技术处理不当大出血后没有及时抢救所造成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某镇卫生院赔偿损失54000元。李某则辩称其在接生过程度中没有任何技术上失误,也没有贻误抢救时间,出现大出血是因杜某自身凝血功能障碍所致,李某并申请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经医学会鉴定认为:1、患者在李某家中分娩,无任何记录及相关资料可供参考,根据病情分析,患者系产后大出血诊断成立。2、李某家中不具备抢救设施,无法进行及时的救治,使杜某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这是导致其子宫切除的原因之一。某镇卫生院则辩称李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其院无关,其院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私设诊所,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在产妇出现大出血以后,由于李某家中不具备抢救设施,丧失了最佳抢救时机,由此造成并扩大了杜某的损害后果,李某的行为与杜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已被医学会鉴定结论所证明。李某主张杜某凝血功能障碍是出血原因,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杜某第三次分娩不到正规医院生产,而选择在私人家中,具有自冒风险的心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李某在下班后于家中接生,不属于职务行为,某镇卫生院不应承担责任。据此,判决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3万余元,其余损失由杜某自己负担。
宋峰翔律师点评:
由于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较为严格,对行医者的资格和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这是非法行医行为。李某未取得执业许可证,在家中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属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按照《民法通则》确定的赔偿原则、项目和计算标准办理。
本案李某作为在职的专业妇产科医生,其在家中私设诊所,为她人接生孩子,由于不具备抢救条件,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杜某子宫被切除,从后果来看是相当严重的。李某因无抢救条件贻误了抢救时机,这是构成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应承揽主要责任。杜某漠视生命,明知李某在家中接生存在安全隐患,仍选择危险环境,将自己置于不安全的环境之中,杜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决杜某分担部分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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