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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小路 律师
2006年8月底,李小姐通过应聘进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2008年6月,李小姐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李小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使用MSN进行私人聊天。2008年7月,李小姐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公司对此答辩称:公司为整顿纪律,于2007年年初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禁止上班时间使用聊天工具、观看电影、炒股的相关制度,并以备忘录形式告知员工,李小姐曾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但此后其无视公司规定,在主管几次提醒后仍未改正,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小姐败诉。李小姐不服,认为公司制定的备忘录损害了职工利益,况且聊天出于工作需要,谈论的是业务问题,因而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其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辞退员工?
本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并已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李小姐所在公司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工作效率,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制度,并以备忘录形式在职工中传阅公示,李小姐也曾签字确认。尽管李小姐在上诉中称其使用聊天工具谈论业务,但据公司同事出庭作证称其确有与他人私聊的情况,而李小姐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现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李小姐作出辞退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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