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路律师 编辑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10日,甲在其丈夫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丙借款3万元并出据《借据》约定当年5月还清。甲未将该3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甲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时,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与其丈夫乙共同偿还所欠债务。
该案债务是由甲个人承担偿还责任?还是由甲与乙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产生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丙与甲之间所产生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予以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予以保护。但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所谓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夫妻虽为婚姻的主体,且在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与责任。如借款还赌债所产生的债务,很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当由债务人自己负责清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本案中,甲在其丈夫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丙借款3万元,且该借款甲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甲所欠丙之债务,其性质属甲的个人债务,而不是甲与乙夫妻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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