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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房涨价反悔 房主被判履约赔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01年9月,被告徐某夫妻与原告孙某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为生活方便,经多次协商决定签订以下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一、徐某将约100平方米产权房以10万的价格转让给孙某;孙某首付7万元,徐某即将房屋钥匙交给孙某。余款3万元待孙某将原住房出售后立即付清;双方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时,积极提供交易方便,各自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双方不得违约,如单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对方5000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孙某于第二天将首付款7万元交付徐某,徐某亦将房屋钥匙交给孙某,原告不久即入住该处房屋并使用该房屋至今,同时缴纳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2001年12月,原告将剩余的购房款3万元给付完毕。原告要求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因诉争房屋系集资建房而致总房产证没有分户,被告一直没有办理。2009年初,原告认为房屋过户的条件具备,于是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徐某以当初卖房价格太低,要求再付伍万元,拒绝办理过户。经多次协商未果,孙某以徐某夫妻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徐某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是自愿基础上的意思一致,协议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同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给付全部房款的义务,被告徐某也实际交付了诉争的房屋,原告占有使用房屋至今。此事实可以表明原告没有违约的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或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被告虽辩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未得到房屋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因诉争房屋在原告交付首付款后不久即入住至今,其数年来对房产不闻不问,漠视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也有悖生活常理。故被告徐某实施的签订协议出卖房屋的行为,系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对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因双方签订协议时有约定,且二被告确存在违约事实,亦予以支持。
宋峰翔律师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协议书是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居住,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没有变更,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履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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