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多数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要经过三个阶段: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民事诉讼。具体的情况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可能涉嫌构成犯罪的当事人而言,立即报警显得尤其重要,这关系到自首的认定。
接到报警后,交通警察会迅速到达现场,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现场调查。之后,根据事故情况,可能还会做必要的检验、鉴定。最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情况分四种: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责任(此种情况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应该在收到该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在复核阶段,如果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终止复核,将事故责任的争议交由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也就是说,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能否被复核,主动权在受损害的当事人一方,而很好的利用这个权利,对于认可责任划分的受损害的当事人是非常有利的。虽然法律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材料,但在司法时务中,人民法院一般会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非异议当事人有特别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确有错误,否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就是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此阶段,有个各方当事人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就是事故车辆的扣押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车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事故车辆,只是为了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不是为了保证在事故中受损害的当事人获得赔偿。而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还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当然,这是针对合法车辆而言的。只有必须的车辆检验、鉴定结论作出之后才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而言,事故车辆方在领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同时,就可以提出领取事故车辆的要求。对于想通过扣押车辆保证权利的当事人而言,就只能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事故车辆。
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的,如果有当事人不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解,那么,受损害的当事人最终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权利。当然,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各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但这种解决方式,可能存在两种风险,一是受损害的当事人收取赔偿款后再提起诉讼,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车方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财产损失;造成受害人伤残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则还需要赔偿伤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是有利的。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解,一般不考虑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其次,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以伤残者、死亡者的户口性质作为计取依据,而不会考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的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事故的伤残者、死亡者,属于农村居民的,但如果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并且,其生活来源是从城市取得的,那么,就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第三,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能够避免矛盾激化,也节约了面对诉讼必须付出的精力、财力。
三、 民事诉讼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既不能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又无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那么,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唯一合法的救济途径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分两种,一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二是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民事诉讼要做的工作大致如下:
首先,是确定被告。第一,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承担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均为被告,原告自己除外;如果是死者近亲属作为原告起诉的,死者除外;如果其他承担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列继承其遗产的人为被告。第二,确定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因为即使事故车辆方在事故中无责任,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必须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第三,仔细确定承担责任的车辆方被告,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车辆方的当事人只有司机,但司机不一定就是车辆所有人,而且,车辆的车主还有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之分,因此,事故车辆方的被告就可能还有登记车主、实际车主。第四,确定承担责任的事故车辆方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如果事故车辆是无责任的,就没有必要列其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的。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按照事故造成损失的证据,确定具体要求赔偿的数额。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提请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注意的是,不要把赔偿数额提得太高,如果提得太高,一是对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不利,二是自己要承担法院不支持部分的诉讼费用。
第三,就是写好起诉状,整理好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书写诉状的问题上,应该注意观点要明确,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按份责任,不是连带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各方过错分担责任。
第四,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即使在人民法院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也可能不主动给付赔偿款,这就需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不可能完全消除,只能够尽可能的避免,这就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而面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更应该保持冷静,特别是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一方,激动、愤怒都是可以理解的,但违法的冲动行为则不足取,毕竟现在是法制社会,受到的损失可以通过公权利得到赔偿,而不能采取暴力的私力救济的办法;同时,也希望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方积极主动的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化解矛盾,为自己的安宁,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和谐尽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