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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超律师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基层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社会转型期矛盾的爆发,其功能重回民间和官方视野。基层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民间疑难纠纷调解处理,基于多重因素,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对于乡村治理中起到不可忽视的影响。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大背景而言,其影响是正面抑或负面,有待时间与实践之检验。
关键词:司法所;人民调解;乡村治理
前言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基层纠纷解决机制,一直伴随着中国革命和建设期,其地位有发展、有停滞甚至有衰退,随着近些年社会转型期矛盾的爆发,人民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又引起官方和民间关注。“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78.4万个,人民调解员385.2万人,覆盖全国城乡社区,近五年来每年调解矛盾纠纷达9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97%以上。”2017年6月26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这一组数据。①
近代中国在延安时期于部分区域农村基层纠纷调解机制上进行重大创新,曾经推广过马锡五审判模式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社会矛盾调解模式。马锡五审判模式的核心在于深入调查研究、群众参加解决问题以及不拘形式就地审判,其立足点在于加强对普通群众教育和矛盾化解。“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社会矛盾调解模式则发展成为人民调解运动。两者作为乡村治理的纠纷处理,共同着力于贯彻群众路线,“乡村社会的纠纷调解带有很强的乡土性,而并不是通常所言的规则之治”。②新中国成立后,在基层乡村社会治理中,司法所的设置将马锡五审判模式和人民调解运动结合起来,并且对于司法所的日常普法工作形象的增加了“送法下乡”的表述,从而使得司法所人民调解中的调解依据从传统道德、朴素正义逐步发展成表现为有法可依的规则治理。
鉴于基层司法所的主要工作职责系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如此司法所在基层治理中所起到的作用甚为关键。下面笔者就所在地下辖乡镇司法所对两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民事调解处理为例,对司法所的调解工作进行阐述和解析。
一、案例
案例一、2017年4月7日晚,XJ乡寄宿制小学一名9岁的小学生在宿舍身亡。经公安调查排除他杀,结论系就寝前玩游戏以红领巾绕颈窒息死亡。死者家属虽然接受此死亡结论,但对于学校的安全管理提出质疑。事发突然,短短两小时后发展为突发事件,家长纠集不明真相群众聚众冲击学校,破坏学校公共财产,造成群体性事件,不得不依靠特警力量介入而得以平息。
案例二、2017年7月1日,LX镇一村党支部书记参加乡镇组织的党员日活动,活动完毕后,中午与所在村党员群众饮酒,驾驶摩托车返家途中,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维修设置的路障身亡。家属认为系因公死亡而向基层党政机关产生赔偿诉求,并谋划聚众信访。
二、案件处理结果及原因浅析
两起案件,笔者以相关部门法律顾问或者以司法局驻社区律师身份亲历大部分环节的处理。
在案一中,乡镇司法所调解工作介入相对较缓慢,在正确向群众释法方面有所欠缺,在法律关系定性上不能果断给出结论。在有关部门主导并达成初步调解协议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尤犯有若干法律常识错误:之一是错误认为死者父母离异后,没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具备主张赔偿权利的资格,之二是在没有其赔偿权利人授权委托情况下,由其中一权利人签字并领走全部赔偿款;之三是给学校做工作承诺放弃对死者家属因不理智维权打砸学校刑事责任追究。
在案二中,基于该乡镇在综合治理中的联动机制,司法所介入非常及时。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司法所、派出所、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人迅速赶往现场配合交警及医护人员处理。为了妥善处理案件,司法所出面及时向专业律师、法官咨询,使得案件处理定性无误。尽管家属有过不理智的举动,但最终在法律框架下,司法所组织相关责任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相比较这两个地理位置上邻近的乡镇司法所,与当前多数基层司法所基本情况相类似。在人员配置上,采用司法所长加一名司法助理“老带新、传帮带”的模式。司法所长年近六旬站好最后一班岗,司法助理系省里从大学生、优秀退伍士兵中统一招考的司法干警,分配工作前均经历了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在办公条件方面,有干净整齐的三层办公小楼,配备了制式车辆、电脑办公设备等。一老一少工作搭配,办公室内卷宗材料分门别类整理井然有序。
“涉及到人命的案件不好调解”,两位老所长深有感触,作出了几乎一致的解释。即群众朴素的法律意识不一定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理念,比如父债子还、杀人偿命、对于工伤工亡的误解、对于公共场所安全保护义务的曲解,都需要极具耐心地摆事实讲道理来说服。
相比较法庭严谨的证据中心主义,即当事人因为不能及时举证或者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风险,乡镇司法调解更担负着积极的调查取证任务,案件调解更注重事实和证据。比如在案二中,司法所主动就当日是否存在公务接待、饮酒数量、就餐人数、路障标识识别度、警示标识安全距离均作了第一手取证。
多年的基层工作经历,使得司法所长在当地群众心目都有着受人尊敬的地位。这种地位对于案件的调解无疑起到看似微妙实质却重要的影响。当事群众可能对外来者的任何法律观点、计算标准都产生质疑,但更可能对司法所长不太符合法律规定及欠妥当的表述频频赞许。此点如同传统社会对于地方纠纷调解处理起到决定作用的“乡老、族长”,笔者就此同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过确认,但他们却予以否认,“依靠人情面子、个人权威进行调解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政府普法工作的深入,电视网络中法律知识传播,群众的法律水平不断增强,作为调解员,也得不断加强法律学习,注重事实才能应对,毕竟糊弄不过去了!”
作为调解主导方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再三强调是在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调解,不可否认的是,笔者发现,基层司法所进行调解时,面子因素、人情因素无疑潜在其中并可能使得调解遗留漏洞。就案一而言,一开始遗漏了死者改嫁外地的母亲作为当事人,到后来承认死者母亲的法律地位,但在赔偿款的领取上却让死者父亲一人独自领取,案件的处理很可能造成二次纠纷。同时,死者家属不理智维权案打砸学校给学校造成数十万的财产损失,已经触犯刑法,在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的前提下,学校承诺放弃追究死者家属的刑事责任无疑没有实质意义,反给而当事人造成出尔反尔的错觉。就案二来说,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员醉酒驾驶,因操作不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就其他因素而言,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同桌饮酒者的责任,占用道路施工者的责任也应当考虑。司法所在案件调解时,特地聘请笔者给群众释法为何构不成工亡以及公亡,将政府的赔偿责任撇清,但是就同桌饮酒者的责任,司法所在调解时似乎有意回避了这一责任主体,而是着力于在死者本人、酒局组织者及占用道路施工者之间按照比例划定赔偿责任,此外政府出面从政策角度予以困难家庭帮扶弥补赔偿不足。
三、对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大背景下乡村治理的思考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普遍的安排,它一方面体现了中国人关于社会秩序安排甚至宇宙秩序安排的理念,体现了一种特殊的文化价值趋向,它是传统中国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理想的产物,是中国人人生智慧的体现。ƒ全民普法及司法改革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在由上及下传播的过程中,似乎更侧重形式,诸如资料发放、人员配比、规范办公条件、统一着装、文件卷宗严格归档等层面,至于案件处理,虽然借助于规则之治,在调解协议上特意注明依据《民法通则》、《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但更多时候追求的是一个和谐稳定结果,在法律的适用中,现代法治精神理念并没有得到深入的贯彻。
案例中两起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在司法所及有关部门看来,司法所人民调解非常成功。征得司法所同意,笔者查阅司法所其他卷宗发现,司法所调解的其他案件依然结果至上。其中之一,兄弟争水灌溉农田,弟以农具击打其兄致四根肋骨骨折。调解时笔录赫然呈现“若能调解成功则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最终弟向兄道歉并赔偿一万元经济损失,此案未移送作刑事案件处理。其中之二,乡镇上一私营超市煤气罐失火,员工在救火中被烧伤。经司法所调解,超市方支付医疗费后仅赔偿两万元,而依据其伤情进行鉴定可致八级伤残,赔偿达数十万元,显然该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系基于员工误解不构成伤残而达成。调解有违法律规定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调解占据着一部分比例,当然对于专业人员来说,法律法规赋予了当事人对于调解协议的撤销权,此类调解存在着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但是对于非专业的当事群众来讲,出于息事宁人的初衷,有时候更是在不知觉间牺牲了合法权益。
曾有媒体报道西方国家法治“喜讼”弊端,其一因邻居没有扫清门前雪而大动干戈起诉到法院,其二因在咖啡店里被热咖啡烫伤而获赔巨款,这种方式无疑不是应值得推崇的社会治理方式,那么适合我国的方式是什么呢?
当前中国纠纷处理的主要方式是“以调为主,诉讼为辅,诉中有调,化讼息诉”,从人民调解到法院,都力主将矛盾化解在民间初始阶段。人民调解制度的设置从历史走来,应是对中国国情的适时顺从,但是否是永久的匹配呢?当兄弟之间发生冲突,哥哥被弟弟故意打断四根肋骨的时候,在司法所调解下,弟弟作出适当赔偿,哥哥原谅弟弟而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许普通群众可以评价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若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也在笑看兄弟俩把酒言欢,从法治建设角度,如此化解矛盾的方式是否妥当?
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已是一个不可争议的事实,在当前司法改革中,现代法治理念与社会的稳定怎样才能相辅相成?怎样才能和谐相处?这是现代乡村治理中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作为司法改革应侧重的社会治理,在选择暂时稳定的社会效果同时,更应以法律规则来兼顾一个更稳定的法治社会未来。
2017年8月23日
参考文献:
②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ƒ强世功:《文化、功能与治理--中国调解制度研究的三个范式》,载于《清华法学》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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