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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胜等46人集体劳动争议纠纷案例评析

2017-11-24 22:03:37

                             — 何诗忆律师

 一、案情简介

郭志胜等46人自2003年2月开始陆续进入用人单位湖北金龙福药业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2月进入用人单位的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鉴证。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后续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一直未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

2015年年底,用人单位因在仙桃市开设新厂,便要求一直在屈家岭工厂工作的员工到仙桃市工厂工作,劳动者考虑到自身是屈家岭本地人,如到仙桃工作会产生诸多不便,劳动者就拒绝了被申请人的要求。

因双方未能达成去仙桃上班的协议,加之2016年用人单位屈家岭工厂基本处于半停产状态,劳动者一直无班可上,被申请人又不向申请人发放工资,2016年11月3日,申请人遂向监察部门及信访办公会要求解决相关问题,后调解无果。

因双方无法对上述事宜达成协议,申请人只能依法提起仲裁申请。因本案人数众多,经全体申请仲裁的劳动者协商后,一致同意推举郭志胜、张纯芳、田菊娥、冯玉芝四人作为诉讼代表人,依法向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承办经过 

    2016年12月27日郭志胜等46人向荆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荆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此事后,认为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因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随即受理了郭志胜等46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当即指派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何诗忆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办案前依法向荆门市司法局、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汇报、备案登记,听取了司法局主管部门及所领导的意见,办案过程中认真听取了申请人讲述的案情,积极准备申请仲裁前的相关材料.

因申请人都为屈家岭人,人数众多,前往荆门不便,承办律师亲自到屈家岭管理区逐一核实各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并要求各申请人在申请仲裁的材料上签字,以确保证据材料、仲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承办律师认为: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无法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从2016年1月至提出仲裁申请时已达近一年时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过程中,已于2016年11月通过屈家岭劳动监察大队寻求帮助时也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诉求。

承办律师经与劳动者商讨后提出了4点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并由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工资差额;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各申请人发放2016年1月至10月的工资,按荆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计算,共计12250元每人;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各申请人报销2015年全年和2016年1月至10月养老保险金。

仲裁申请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承办律师于2017年1月正式向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材料及委托手续,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全委高度重视,表示将积极依法办理。

后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陈院长与主办该案件的宋主席亲自到屈家岭管理区用人单位组织协商调解,希望能在2017年春节前能取得进展,2017年年前用人单位同意向劳动者支付2015年度的报销养老保险金并已兑现。

因本案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困难、在年前调解时间较短,该案未能在年前全部调解结案。为保证该案调解的同时不耽误案件的审理,该案定于2017年2月13人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针对4项诉求逐一举证、质证,提出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结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自愿继续调解,在仲裁庭的努力下,在承办律师的协助下,经过三次亲自面对面到屈家岭管理区用人单位调解,最终于2017年7月3日达成了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42万元的调解意见,取得了当事人、单位、仲裁员、律师都比较满意的结果。

  三、代理意见 

本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2年至14年不等,因被申请人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监察部门的调解下仍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1、因双方已无事实上劳动关系,劳动者也于2016年11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进入用人单位开始起算至2016年11月止,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申请人前12个月有效工资的平均工资;

2、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工资差额;

3、因申请人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前,无班可上,被申请人应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未上班期间的最低工资,按荆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计算为1225元,共应支付10个月。

仲裁庭审理后对以下事实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

1、双方已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3日解除;

2、2016年1月至10月劳动者未上班的原因是因用人单位造成,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3、养老金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双方约定按劳动者实缴的金额由用人单位报销60%,且2013年、2014年已按约定予以支付,未支付的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承办结果 

本案历时7个月,经仲裁委审理认定了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在多方共同的努力下,在律师的配合协助下,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42万元。

五、办案点评 

本案人数众多,涉及到40几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其中大部分劳动者都在用人单位工作10年以上,从出身社会或是年轻时就开始在用人单位上班,正是因为这么多劳动者的工作,用人单位才从一个小公司发展成为当地的大企业,而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迁厂的情况下,不向劳动者发放任何的补偿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保证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首先,荆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劳动者的申请进行法律援助,指派专业律师参与到案件中,能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也能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其次,仲裁委受理后,积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情况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双方矛盾,也使劳动者获得了补偿,具有良好的案件效果和社会效果。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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