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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凌晨,辽宁大连苍山路上,女子吴某在回家途中被一男子殴打,全程被路边一摄像头拍下,随即网上流传。该男子当街暴打路人,残忍狠毒,令人发指,激起全民愤怒和声讨,形成了警民联手,共力追凶的声势,最终犯罪嫌疑人及时落网。然争议频起,女子吴某怎么可能仅是软组织损伤,女子的身份到底有何猫腻?面对诸多键盘侠的质疑,大连公安予以警情通报。
相较笔者办理的几起案件而言,大连公安对于女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无疑相当成功。笔者曾经担任过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也即被害人家属竟然提交一份《JM晚报》,以新闻报道中的“真相”作为证据质疑办案机关侦查结果。又如,办理的一起强奸杀人抛尸案,作为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在侦查阶段从公安机关了解的案情,竟然比不上从早餐店随手拈来的报纸上看到的详尽。究其真相,记者的新闻线索多系源于办案机关在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的对外媒体发布。
司法机关与媒体的不当交流直接侵害的是被害人隐私。现实中,法制新闻大部分来源于司法机关主动报料,此外还有部分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及被害人的报料。司法机关为提高自身公众形象以及法制宣传的目的,去迎合新闻媒体报道,往往乐于将案件的细节资料提供给媒体。而新闻媒体为博得公众眼球,多有意以文学笔法将犯罪事实夸大和渲染。此外,违背新闻职业道德,为获新闻独家,把加害人、被害人的身份、工作单位、背景信息等等资料公布,更有甚者甚至不顾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穷追不舍采访伤口撒盐。这些做法极大地侵害了被害人的隐私权,破坏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安宁。
当然,司法机关主动亲近媒体,接受舆论媒体监督本身值得称赞,但若不能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那么没有节操,不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重视新闻出版业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舆论监督可能适得其反,不仅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更可能导致被害人再次遭受伤害。
德国学者施奈德在著作《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提到:被害人不仅仅通过犯罪本身而遭受精神、社会、经济和肉体的损害,而且还通过对于犯罪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反应而受到损害。”可以理解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是第一次被害,而遭受犯罪之后由于隐私被不当公开,面对社会的歧视和非议、人格被羞辱所遭受的侵害是第二次精神层面上的被害。
加强隐私权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也是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例如刘强东的美国之夜,暂不讨论真相,在国内“女主“的火辣照片及身份被传沸沸扬扬,但是遍查国外新闻,出于对女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几乎无媒体去探究女当事人。
应该记得,被黑恶势力骨干成员杨逍掳走的纪晓芙,在逃离出杨逍掌控范围之后,是被她师父灭绝师太视作不知廉耻的孽徒,手起掌落“啪嗒“一声,击中脑门而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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