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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峰翔 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能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个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后又全部抽逃,造成公司缺少经营资金,股东之间也产生矛盾,对于这种情况怎么办?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对该股东予以除名。
但具体的做法又比较复杂,笔者简单论述如下;
首先,这种情况下的股东除名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一个大前提。
其次,股东除名权的行使要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
要求是根本未出资,或者出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如果进行了部分出资或只抽逃部分出资,则不能适用,公司只能催缴。
二是公司要进行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要进行催告,限期缴纳;对于抽逃全部出资的,公司也要进行催告,限期返还,这是公司必须要履行的程序,要给股东一个改过的机会。在实施时,公司最好以书面形式进行催告,并留存相关证据。
三是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股东在收到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至于合理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出资金额、出资能力等综合考虑,实践中半个月、一个月、两个月的都有。
四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在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该股东进行除名。当然,召开股东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或章程的规定进行,但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要提前15天通知各位股东,包括可能被除名的股东。
在进行表决时,对股东除名事宜属于一般事项,参加会议的股东50%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形成决议。
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后,即使该股东不接受,也不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如果该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最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减资事宜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完成整个股东除名的操作。
在实践中,又会遇到许多特殊情况,比如未出资的是大股东,或者是持有公司50%股份的股东,这种情况下,未出资的股东是否具有表决权就是关键了,如果其有表决权,公司就不可能形成决议,也就无法对其进行除名。
对此情况,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但笔者经过研究认为,根据股东除名权的立法本意和相关司法实践可以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拟被除名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
理由是:一是根据立法本意,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的。只有这样理解和实践,股东除名权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符合立法本意;二是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应是基本的共识。公司法对类似事项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同样的道理,对股东进行除名表决时,该股东与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该股东不应有表决权。
在司法实践中,拟被除名股东不具有表决权的案例也不鲜见。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拟被除名的大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小股东将未出资的大股东予以除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将该案例评为一等奖,即是对所涉案件裁判结果的认可。
笔者于2020年也代理了股东除名权的案例,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股东均持有公司50%的股权,因对公司经营意见不一,形成公司僵局,在另一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未返还的情况下,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抽逃出资的股东予以除名,除名的股东会决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有效。
在实践中,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仍不缴纳或返还的,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该股东予以除名,从而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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