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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的第四勺羹

2017-4-17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先是国外电视剧里出现,然后名人们折腾,现在老百姓也都挂在嘴边。最高人民法院下了个解释后,关于精神损害的案件一夜之间遍地开花。

  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法官通常不苟言笑,多有打断当事人精彩陈述的乐趣,一审吵闹的往往激烈,都很有理的样子,但是进入二审的,往往很少。

  律师的主要作用在于向当事人普法,和进入复杂分析与计算。事实部分往往没什么好辩论的,不过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把事实和法律结合,需要仔细梳理。

  首先,要弄清精神损害赔偿金学名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忽视了法言法语,往往成为老律师嘲笑不专业的口实。

  其次,赔偿金的数额很微妙,至少从侵权人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后果影响,获利情况,承担能力,法院地平均生活水平几个方面衡量。

  再次,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适用规定。这要举个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残疾赔偿金",具有精神抚慰目的,性质就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但是这两部法律中规定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是受害者维持基本生活必须的,就不具有精神抚慰金的性质。

  再再次,人身伤害方面的,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够伤残等级的各地有个地方标准。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方面的,赔偿数额也少的不值一提。

  这类案子还没有进入律师执业的主流,其实还不能算完整的一类案子。究其原因:

  1,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基本还属于象征性的。

  2,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是当事人第二诉求。

  3,评判标准极端复杂,缺乏执行规律。

  4,总体认识还是没有上去。

  结合精神损害问题考虑一个民事案件,可能会使一个小且简单的案子,变大和复杂。这也许是一个年轻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此正是:精神伤害第四把,革命干劲不见垮。左一勺来右一勺,誓把皇帝喂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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