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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的第六勺羹

2017-4-17
中小学生在校人身损害案件---
律师执业的第六勺羹



  中小学生在校人身损害案件,属于民事诉讼中,法院特别强调调解结案的一种类型,和婚姻纠纷案件为同一审判庭。法官往往开庭一次收场,再传唤或开庭,就是各种方式引导调解。进入二审程序不多。






  对这类案子市侩律师不爱接。首先,无论原被告都面临举证复杂的问题,其次,法律的规定很宽泛,着眼点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律师工作量较大,成效很难说,再次,律师收费,不会太高。当然责任感强和年轻的律师,会坚决为人民服务,伸张正义。

  以网友提问的学校方为主线阐述。

  一、举证部分简述重点

  由于中小学生基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证据的能力有限。家长往往不是损害行为见证人,所以学校方对自己无过错要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对谁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证明的义务。这和一般民事诉讼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略有不同。

  学校举证不能或不能履行证明义务,会出现正常的败诉结果。

  举证并质证后,有时候存在当事人及学校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一般按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处理损害损失的分担。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朋友和我商榷:民事官司怎么入手。并做好。我惭愧给出的顺序是:1、婚姻法,2、合同法,3、经济法。实际任何案件的操作顺序,拙见是:1、辩证法,2、证据法,3、程序法。我不是个有名气的好律师、大律师。没有高论,论坛常在,斗胆放言,只为一笑。

  二、赔偿部分只有原则

  赔偿对象限定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赔偿数额:公益学校一般高于私立学校。都无过错的损害,学校赔偿一般不超过总损失的40%。

  三、赔偿责任概括列举

  学校方应当履行对在校中小学生临时监护人的职责,保证中小学生的安全是最基本的义务。因此教学。生活设施,提供的饮食。饮水,必要的监护。看管,及时的救护。救助等,是学校当然的职责,有疏忽,必须承担过失的过错责任。

  学校还有谨慎义务,比如:组织教学。教育活动是否进行安全教育,有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组织的学习。劳动。体育,是否为学生的生理。心理所能承受。对学生不适合。不适应的某种场合,有没有给予必要的照顾,教职员工侮辱。殴打。变相体罚学生等。这也是学校当然的义务,有疏忽,必须承担过失的过错责任。

  四、免责部分绝非一定

  对中小学生,国家政策强调: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原则,落到实处,各负其责。

  学生擅离学校,自行放学途中发生事故。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一般免责。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要承担责任。上学未到校,学校有查实,求证义务,家长有请假义务,未履行义务,出现损害,需承担相应责任,而非全部。

  非教学期间,学生自行在校活动,学校对设施管理没有缺陷的,一般可以免责。学生自己有病,学校及时送院治疗的,学生不是因老师,学校原因自杀的,学生之间纠纷有损害,学校管理没有失误的,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学校一般也无须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这类案件遵循民事问题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别法的一般规定,即可以得出准确的结论。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可能包容纷纭复杂,法官裁量范围广的案件,正可以使律师充分施展拳脚。律师细心梳理,注意取证。举证,还原事情原貌,权责自知。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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