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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风险与沉没成本

2017-1-16
       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吸引力是巨大的,“官”字契合了人们的传统心理,较高的社会地位满足了人们的现实需求,因而进司法机关成了许多求职者的首选,但是由于遴选机制不完善,再加上编制限制,使许多人知难而退。相比之下,律师职业的开放性成就了这些人的法律职业追求,一旦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成为律师便不再是难事。

  不过,律师群体一直处于流动之中,在绝对数量增加的同时,也有许多人已经退出。虽然维护正义的使命感和不菲的经济回报让许多律师对未来充满期望,但职业的两极分化使一些律师面临生存的压力,承受无奈、落寞的心灵重负,特别是不确定的职业风险,比如来自公权力机关的侵害,来自当事人的侵害,让以维权为己任的律师也无力自保,没有职业尊严。律师职业的风险可以归因于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知识、能力和道德的缺陷,严格地讲,这并不是风险,而是社会赖以健康运行的正常竞争机制,是律师职业进入和退出的自然而公正的调节器,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自己承担;真正的风险来自于律师制度本身的缺陷,如律师伪证罪陷阱,这一点是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关键,虽然公务员面对很多诱惑,有失足的危险,但只要洁身自好,仍然享有充分的职业保障。但对律师而言,任你如何小心从事也难以避免不期而来的风险,除非你无所作为或选择离开。更为重要的不仅是律师职业风险的高发性,而是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的严重性。律师职业不允许试错,这和市场投资行为不同,投资者一旦发现决策失误,可以采取破产、重组、转产、拍卖、租赁等多种形式迅速作出反应,实现部分投资的可逆性,追回支付的货币成本,以便东山再起。而律师如果失足(不论主动跳入还是被人推下),绝无上岸的可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伪证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几项,而这些罪大多是故意犯罪,罪名一旦成立,便会被永久的吊销执业证书。即便律师只有一般的违法违纪发生,也可能被取消律协会员资格、吊销执业证书,此种情况下也不允许再次执业。经济学家认为,当一项已经发生的投入,无论如何也无法收回时,这种投入就变成了沉没成本,产生沉没成本的原因,是因为生产活动通常需要某些专用性的资产,而这些特殊的专用性很强的资产又很难在其他生产活动中使用。法律职业即具有专业性特点,经过法学院系统培养后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就是一项专用性资产,这些资产只能运用于法律职业之中,在法律职业之外并无多大价值,对普通公民来说,日常生活根本不需要如此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所以,一个律师从学习法律取得本科证书到参加司法资格考试最终取得执业证书,这中间历经数年,投入无数,如果被吊销执业证书,将血本无归,损失巨大,而且永无翻盘的机会。

  目前,我国的律师生存于一种尴尬的状态之中。一方面,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之间的差异让律师无法与医生、教师等职业一起享有崇高的社会评价,另一方面,律师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天然对抗使律师也无法赢得国家的充分信任(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就是明证),两头不讨好的境遇一直让律师无法进行合理的角色定位,如果没有强大的市场需求和读书人的浪漫理想,我国律师的发展是难以想像的。因此,要保障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消除由制度性缺陷而给律师带来的风险,增加律师豁免权等职业特权,完善以职业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同时借鉴国外立法,允许被吊销律师职业证书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以后重新执业,减少沉没成本,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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