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网上咨询 |
目前共有[775]条咨询 每页显示[20]条记录 >>律师登陆 |
共有咨询 775条,每页20条,共39页,当前为第39页
[上一页]
[最首页]
|
请问在我们湖北名誉损害的最高赔偿金是多少?
|
[咨询时间:2005-1-30 10:53:00 ] |
宋峰翔律师 回复: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赔偿额是5万元。
宋峰翔律师联系电话:13971861746(2005-1-30 21:28:45) |
|
陈宏律师,你好! 我不知道在这里的咨询求助能否得到你的回音,但是我还是希望能。 2002年初,我购得一套130平方住宅,在顶楼五楼,房屋东西走向。从今年年初开始,东西方向承重墙先后全部出现半腰45度通墙裂缝,我刚才看了你房屋质量常见情况的文章,好象不属于哪些范围。现在我这套房屋当地市价在20--25万元之间,我想请教一下,如果我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索赔,我自己主张的索赔金额应该在多少元之间。 希望得到你的帮助,谢谢! |
[咨询时间:2004-12-22 17:35:13 ] |
宋峰翔律师 回复:陈宏律师多日没有回复,我在此回复一下,供你参考。
你所买的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根据你的表述,还不能判断是否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如果你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你有权退房,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损失。你不愿退房,也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损失,但你需举证证明你因此受到了哪些损失。
如果仅是一般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2004-12-26 20:42:02) |
|
各位律师,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爱人涉嫌贪污挪用,现已被检察院批捕,我该如何聘请律师,代理费用多少?盼急回复!!!! |
[咨询时间:2004-12-12 22:17:04 ] |
宋峰翔律师 回复:聘请律师还须面谈,您可以直接到法之星律师事务所来商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协商收费。地址:象山大道98号,市广播电台旁。联系电话:13971861746(2004-12-14 14:29:40) |
|
那再请问,这个房子的房款婚前是我自己出资的,婚后共同出资。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我跟我男朋友两个人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是不是全部都是共同财产了?还是可以按婚前是我个人财产,婚后是共同财产这样划分开来?谢谢! |
[咨询时间:2004-12-10 13:10:50 ] |
宋峰翔律师 回复:即使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也并非都是共同财产。
婚后共同出资的无疑是共同财产,婚前个人出资的部分按比例是个人财产。
在首页律师站点之宋峰翔的分站中,“律师信箱”栏目内有一则《如何区分婚前婚后房产》的内容,写得较为详细,你可以看一下。(2004-12-11 21:35:23) |
|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与男朋友购买一二手房(商品房),04年11月20日签订购房合同,按合同规定,11月28日,我们付了部分房款,剩余房款将于05年3月30日付清,并办理房产证。在这期间(也就是05年1月6日)我跟我男朋友将要办理结婚登记,请问我们购的这一房子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盼尽快答复,谢! |
[咨询时间:2004-12-9 12:30:59 ] |
宋峰翔律师 回复:1、如果婚前和婚后的房款都是你们共同出资,那么此房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区分婚前与婚后财产已没有什么意义。
2、如果婚前是一方单独出资,婚后共同出资,那么婚前的出资可以按比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2004-12-9 23:25:57) |
|
我是湖北利川市凉务乡铁炉村二组农民,叫陈秀陆。借利川新闻网这个栏目,讨回一个公道。也请大家语言评评这个道理: 我母亲于2004年4月28日因心里痛、头昏致昏厥,到利川市民族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就诊时死亡。我们认为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失职行为,于当日向利川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恩施州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尸体鉴定。尸体鉴定结果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为自身心脏疾患所致”。6月2日我们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要求利川市民族中医院对我母亲的死亡负责。现由我代表我们全家人陈述事情经过: 一、 就诊经过 2004年4月28日早上7时,我母亲起床后,到山上放牛,约9时,回家吃早饭时坐在椅子上突然偏倒在地上,不省人事,饭碗把左侧脸部划伤。我和家人(父亲陈正云、二嫂邹礼翠,妻子粟耀美)迅速叫来亲戚邹礼东、邹礼友两兄弟一起将母亲往医院送。我们背着母亲大概走了300米时母亲苏醒过来,直说心里难受、头晕。稍微休息后,我们继续背着母亲下山,快要下山时,母亲说心里痛,抖着难受,要求自己走,于是我们扶着母亲走下山,上公路后挡了一辆的士,将母亲送到罗氏诊所,罗氏诊所接诊医生看了母亲后说:“病人的病情急重,你们马上送到中医院去。”我们又扶着母亲坐了一辆“电麻木”到中医院。 到中医院后,我们直接把母亲送到住院部二楼,就诊医生看了母亲后,问我们“她是怎么的?”我们回答说是坐在椅子上摔的。于是该医生就给母亲清洗伤口,然后叫我去交50元钱,我拿着处方到门诊收费室去交了50元钱后把处方交给了医生后他把母亲带到了手术室去了。大约半个小时,母亲从手术室出来了,面色很苍白,我们一起来的家人和亲戚分别多次问医生需不需要输点液,医生说:“不需要输液,只是点皮外伤,5天后来抽线,你们可以回去了。”我看母亲身体实在不好,又再问医生:“需不需要住院观察几天?”医生回答说:“没有必要。”我们又扶着母亲回家,在回家的路上,母亲感觉越来越不行了,正好又路过罗氏诊所,母亲说:“我实在支持不住了,你们给我输点液。”于是我们又就近在罗氏诊所输液。在一瓶液体快输完时,我的堂弟陈秀兵听说后赶来了,他走近母亲一看,发现母亲脉搏很微弱,叫来医生一看说“人快不行了,你们马上送回中医院去。”陈秀兵急忙背着母亲直奔中医院去。到了中医院急诊室,急诊室医生一看拿来血压计测血压,然后对我母亲进行心外按摩,不到2分钟,医生对我们说:“人不行了,准备后事,你们先把尸体放到停尸房去。”然后医生就不见了。 我们根据母亲到医院来就医的整个过程,觉得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失职行为,于是找到中医院的领导,要求讨个说法,中医院的领导们说自己没有责任,我们只好找到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他们的协调下,我们向市卫生局提出了尸检申请,4月29日下午尸检初步结果出来,认定母亲死于心肌梗死,我们认为中医院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详细询问病史、未做相应的辅助检查,导致严重延误治疗,直致母亲死亡,可中医院的领导认为心肌梗死没有“先兆”,心肌梗死发病就会死亡,他们没有责任。为了不影响中医院的形象和经营秩序,我们于尸检结束后不久就把尸体拖回家安葬了。 我们认为:1 、中医院的医生对待病人极端不负责任,未详细询问病史:我母亲到中医院就诊时是因为心血管疾病致昏厥从椅子上偏在地上,虽然脸上有伤,但根本原因而在于心血管疾病,中医院的医生在接诊病人时,不询问病史,一个内科疾病当作外科疾病治疗,更没有做体温、脉搏、血压等最基本的检查。我们认为罗氏诊所这样一个个体诊所在接诊病人时尚且知道母亲所患疾病较重,让我们送到中医院,而中医院的医生虽然在一个国家认定的中医二级甲等医院,最基本的诊疗常规都不懂,何来技术水平?! 2、无视母亲及家属的要求,导致母亲疾病得不到相应的治疗:从手术室出来后,我们看到母亲脸色苍白,精神疲惫,考虑到母亲病情较重,于是同去的家人和亲戚分别多次要求医生给母亲输液,医生自认为水平高,轻描淡写的“不需要输液,只是点皮外伤,5天后来抽线,你们可以回去了。”就把我们打发回家了。而正是这位水平“极高”的医生的这一番话,延误了母亲的治疗,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使心脏疾病进一步发展,从而导致了母亲的死亡。 3、外科手术加速了心肌梗死由先兆向大范围心肌坏死发展: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内科学》(第五版)294页“心肌梗死”[病因和发病机制]第2条说休克、脱水、出血、外科手术或严重心律失常,致心排量骤降,冠状动脉灌流量锐减使心肌严重而持久地急性缺血达1小时以上,即可发生心肌梗死。由此可见,中医院给我母亲的外科清创缝合直接导致了心肌梗死。当然,这也是建立在医生们的不诊断和不检查之上的。 综上所述,我母亲在中医院的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生们的不询问病史、不检查、漏诊、误诊、错误的外科手术以及不注重病人和家属的要求、对心肌梗死病因病理的无知,使我母亲在中医院被忽视了心肌梗死的先兆症状而没有得到最基本的诊断和治疗,最终由于心肌的大范围出血坏死而死亡。我母亲的死亡利川市民族中医院应付完全责任。 但是,让我们意料不到的是,恩施州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却让我们大失所望,认为:“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为自身心脏疾患所致”、“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疾病发生、发展及后果认识不足,检查不完善,未明确诊断,清创后未行留观;罗氏诊所接诊后未行相关检查,无观察记录,输液速度较快。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是:“本事件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医院和罗氏诊所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中医院40承担%,罗氏诊所60承担%)”。 我们认为:这个鉴定对这个事件已做出了明确的定论。但是,它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对我母亲患病后在中医院的诊疗过程中,疾病因素在这个事件中占了最主要的因素,承担了主要责任,也就可以这样认为:我母亲的病到中医院来诊治是个错误,来不来都是死!!!而事实上,母亲如果没有疾病,她就不会到中医院来,她来,是为了能得到一个良好的诊断和治疗,从前面的情况来看,这点最基本的权利都没有享受到!另外,从我母亲疾病本身来看,按照现代医学的发展以及中医院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讲,这个疾病在中医院只要能得到一个良好的诊断和治疗,她也就不会死。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内科学>第五版上对“心肌梗死”已有明确的说明:心肌梗死早诊断、早抢救、早治疗后死亡率只有8%。因此,我想向您们援助,我应该怎么办?应该用哪些法条款?究竟能赔多少?能追究当事医生的刑事责任吗?
|
[咨询时间:2004-12-8 19:13:48 ] |
宋峰翔律师 回复:1、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如果认可鉴定结论,可以就赔偿事宜与医院协商,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已经确定了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四)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赔多少,可以根据上面的情况具体计算。
3、从叙述的情况看,不能追究当事医生的刑事责任。
(2004-12-9 23:36:30) |
|
您好!我户口在农村,几年前,我因小孩在城里上学而搬到城里,就把耕地交给一位亲戚耕种,他种了几年后未经我同意就把耕地给了他女儿。如今我想要回耕地,却被告知,说国务院有文件:耕地现在是谁种,就是谁的。我想询问一下,我还能拿回来吗?? |
[咨询时间:2004-12-5 7:24:44 ] |
洪小勤律师 回复:如你全家未转入非农户口,在承包期内你有权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你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入非农户口的,在承包期内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但你对在承包的地上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你亲戚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欢迎你的访问.联系电话:13032767776(2004-12-7 21:38:07) |
|
我一年内被人偷了三条耕牛。现在有个盗窃犯被逮捕了。公安机关要我请律师,我没钱。听说有律师不要钱可以法律援助。不知道有什么条件,需办理什么手续? |
[咨询时间:2004-11-21 10:01:18 ] |
宋峰翔律师 回复: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申请法律援助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对援助事项范围的要求,限于上述六项;二是经济困难。你要求盗窃犯赔偿你的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你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2004-11-23 22:18:13) |
|
我朋友与妻子不和,妻子一气之下随亲出国并办理了留学签证,已三年未回。请问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当如何准备。 |
[咨询时间:2004-11-17 19:00:59 ] |
洪小勤律师 回复:你朋友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让他准备好1.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2.财产清单及有关证据,3.写好民事起诉状.4.诉讼费用.如委托律师.律师会全过程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本律师联系电话;13032767776(2004-11-18 13:50:58) |
|
洪小勤律师: 金融专业的学生想向经济发方面发展现在可以看哪些有关书籍? |
[咨询时间:2004-11-9 13:15:39 ] |
洪小勤律师 回复:1.法学原理.宪法方面的书籍,2.几大基本法律方面的书,如民法原理.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3.经济法.商法类.4.国际经济法.5.wto方面的书......开卷有益,多多益善.祝你学习进步,前途无量.(2004-11-9 15:12:01) |
|
我在婚前用个人积蓄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一年后才拿到房产证,而这时我已与女友拿了结婚证,请问这套房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
[咨询时间:2004-11-6 14:34:11 ] |
洪小勤律师 回复:这套房产是你婚前财产,但婚后增值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2004-11-7 11:50:57) |
|
医疗费用保险可不可以多投保几份呢? |
[咨询时间:2004-11-4 19:53:33 ] |
洪小勤律师 回复: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补偿性质,其最大的保险利益是全额赔付投保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你可以投多份医疗保险,但多份医疗保险合同赔付的保险金之和,不能超出你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社会医疗保险具有福利性,不能投多份.洪小勤律师回复,联系电话;13032767776.欢迎你访问我们的网站.(2004-11-6 17:17:48) |
|
看得很匆忙。感觉宋xxxx律师是一位十分勤奋的律师,网站也最认真,内容很好;那位漂亮的女律师的文采最好,写的一些东西不乏精品、亮点。其它的印象都不太深,有的怎么歪歪扭扭,网页上的字好怪,不够美观。图片也没有正确显示出来,有待维护。整体不错啊。你们是一个很有力量的团队。 |
[咨询时间:2004-10-18 19:57:07 ] |
李世民律师 回复:多谢你提的宝贵意见。我们会按照你的意见作相应修改。现在我们已经注意到网站的整体性不够设置了“分站导读”栏目,以期有所改善。欢迎你再次访问我们的网站。(2004-11-1 17:07:00) |
|
我是刚毕业的法学毕业生,已经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现在商业部门从事非法律工作,觉得丢了自己的专业很可惜,而且我也特别喜欢从事法律工作,请问您们需要刚毕业的法学学士吗?要是肯定的话请给我发电子邮件好吧?不胜感激!! |
[咨询时间:2004-10-16 8:45:59 ] |
李世民律师 回复:抱歉前段时间网站维护,没有及时回复。非常欢迎杜先生加盟我们的队伍。可以择日面谈。谢谢你访问我们的网站。请多提意见。
可以与网上介绍的任一律师联系。(2004-10-26 17:07:00) |
|
你好!我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在乡镇电力企业工作了二十六年的职工,经农电改造精减下岗失业,既无生活安排也无养老保险安排,这样的情况是否合乎有关法定政策,应如何解决?2.在上述情况下,原单位住房是我所有的财产经单位负责人强行转住他地,是否合乎有关政策?如何解决?3.在乡镇电力企业的老职工因公受伤,伤残失业后,县电改办,不按劳动法补发伤残补偿金和生活补尝费,医药费.生活费应找谁解决? |
[咨询时间:2004-10-8 8:31:15 ] |
李世民律师 回复:你应当得到养老、医疗等保险;你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你可以就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住房,情况不详无法答复。谢谢你的访问。(2004-10-19 17:07: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