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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未成年人骑摩托车肇事
我爱人现年53岁,今年6月11日被一名16岁的男孩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伤,手,胳膊,腿,脚多处受伤,尤为严重的是左胸两根肋骨断裂.
肇事后,男孩子拒绝送伤者到医院,而是将摩托车藏起来了,因为这是一辆借来的黑车,而且当时车上还带有一人.伤者入院后,该男子赶到医院通知我:他无职业当然也无钱支付医疗费,完全是一副无赖的样子,态度极其不诚恳!
事后得知,该男子父母在外打工,将其交由爷爷管教,在校读书期间就品行不端自行辍学在社会上闲荡.他的爷爷得知他的行为后也无可奈何,口头答应支付医疗费.
交警接到报警后,扣了车,称其年龄尚小无法追究其责任.拿到该孩子父母的联系电话后再无音讯.
我想知道:交警的做法有相关法律依据吗?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怎样才能让这个孩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不负责任?
烦请您在繁忙之余给我答复.万分感谢!
[咨询时间:2005-6-16 23:17:31 ]
  宋峰翔律师 回复:从您的表述看,交警的行为并无不妥。由于孩子未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交警需要与孩子的父母取得联系,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你们送达。孩子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警可以对孩子进行批评教育,让他及其父母承担应有的责任是对其最好的惩处和教育。另外,借给孩子摩托车的人,明知孩子没有驾照仍然借车给他,也应承担责任。若需进一步咨询,可打电话13971861746联系。(2005-6-17 14:34:28)

 
  标题:感谢宋律师的解答
在此我非常感觉您的及时的解答,我会让我的网上朋友介绍你这个网站的,还有您这么有耐心的解答,在我最困难的时间帮了我一把。再次感谢您,我是做数据库方面的软件,如果说有要我帮忙可以给我留言,我会常到您们的网站的!
[咨询时间:2005-6-16 21:55:33 ]
  宋峰翔律师 回复:对您的留言我感到非常的欣慰,我的工作能够得到包括您在内的众多网友的认可,是让我最高兴的事,也更让我感到默默耕耘、维护好法律咨询这个窗口的价值。同时,非常感谢你对我们网站的宣传,在此先行谢过!另外,感谢您的热情,我们有事会与您联系,希望您常到我们网站来!(2005-6-17 12:17:07)

 
  标题:法律咨询!
徐律师您好:我还有一个事想麻烦您一下:是这样的我离开了公司后,很多用户打我的电话,我给他们说我已经离开了那公司,让他们联系那个公司,由于那段时间我已经离开了武汉回老家过年了,我就把这个信息通过短信群发到我手机上所有的人:包括公司很多人和那个总经理(我不只是发给我的客户),现在他又说我这样做是不对的,从我发了那个短信后有的用户的最后一部分款他们就不付了,这个责任是我发短信造成的,您说这样有道理吗?很多客户不付款是由于他们公司的售后服务不好造成的,和我离开公司没有多大的关系呀!这件事怎么又找到我了呢?你说他这样说合理吗?
[咨询时间:2005-6-16 15:17:55 ]
  宋峰翔律师 回复:他们这样说没有任何道理。你离开公司后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你以前的客户,这个行为无可厚非,也没有任何不当的地方。至于以前的客户不还公司的欠款,与你这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你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的说法没有道理。(2005-6-16 21:08:52)

 
  标题:法律咨询
我那天走的时间把我原来用的物品当面交给了那个经理,这些物品是存在的现在还放在他那里。我们还谈了很多,他再三的挽留我,我都说我不想在这里做事了最后我还是选择了离开这个公司,我走出公司的时间他还出来送了我,这是个事实。如果就是退一步他不承认我给他辞过职,劳动仲栽会让他们把我上班那个月份的工资给我吗?我会被成自动离职吗?这场官司我会输吗?以您多年的经验劳动仲栽会做出一个怎么样的结果?
[咨询时间:2005-6-11 15:46:01 ]
  宋峰翔律师 回复:你上班那个月的工资公司应当给付。你不会被认为是自动离职,如果劳动仲裁,也会裁定公司支付工资。(2005-6-11 21:42:56)

 
  标题:法律咨询
公司一直和我都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我和他们只是事实劳动关系
好象是这样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则明确了具体的通知期: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根据这一规定,员工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如欲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则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这是因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多数是用人单位的过错,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希望自己不受劳动合同的约束,以便任意终止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规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规定了不同的终止程序。这样,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依法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否则应以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相反,员工却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这样说的话我就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了,是公司先没有和我签定合同在先我没有写辞职书在后,这样的说法成立吗?谢谢您的解答!
[咨询时间:2005-6-11 10:17:45 ]
  宋峰翔律师 回复:你与公司之间属事实劳动关系应无疑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并不适用你的情况。它规定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条款,在湖北省并不适用。《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试行办法》中没有此种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多种,我认为你是与公司协商一致后解除的劳动合同,并非自动离职。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公司并未履行此项义务,反而认为你是自动离职,你现在关键是要能证明你与公司是协商一致才离职的,遗憾的是没有任何书面材料为证。退一步讲,即使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暂未找到),享有劳动合同的特别解除权,劳动合同的特别解除权是指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相对于一般解除权(需提前三十日通知)而言的,并不意味着你可以不辞而别,还是要向公司提出终止才行。综上,我认为你并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要能证明自己曾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或已就终止劳动关系达成一致的相应证据。(2005-6-11 15:03:40)

 
  标题:求助
是这样的:本人于2002年5月5号至2005年元月20号,就职于武汉**有限公司,因年底本人不满当时的待遇,于2005年元月20号辞职,并经公司总经理张**的同意,本人于2005年元月22号离开**公司,并把所有的事物进行了交接(没有写辞职书,因为我和这个公司也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走的时间公司老板也没有说让我写这个,我想我和这个公司没有签定什么劳动合同,所以就没有写,再者就是他们公司的总经理在我走的时间也没有说让我写个辞职书。)。离开公司后,本人曾于2月15号去**公司结算剩余工资(即:2004年12月15号至2005年元月20号大概2800元),当时**公司的总经理张**承诺于2005年5月中旬付清所欠工资。等到5月中旬去结算时,**公司总经理张**又以我自动离职为借口不予支付
请问我这是自动离职吗?我的上班那个月的工资能否要到?
他们公司没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我在辞职的时间没有写辞职书是不是我的错?我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咨询时间:2005-6-10 18:21:46 ]
  宋峰翔律师 回复:你不是自动离职。你上班那个月的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你辞职不需要写辞职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管那种方式,都应有书面形式为好。从你的表述看,你是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但因为没有书面文件,所以现在公司不认可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你应该举证证明你的离职是经过公司同意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在公司工作3年,补偿应为你3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自动离职,你将得不到经济补偿。(2005-6-10 23:13:41)

 
  标题:帮帮我
我购买了套房子,其中有3万购房款是抵房屋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欠承包建筑商(做房子的)工程款,而且这3万经过开发商老总同意,财务会计开了发票,盖了财务公章,上面写明**的工程款抵**购房款。由于我现在要办房产证,到开发商办手续,老总却说那张发票没用,说抵我工程款的那家建筑商在他们帐面上已经没有钱了,我不知道现在那张发票是否真的没用了?我是否还要重新交3万?如果真如那个老总说的已经没有钱了,我不重交那3万,打官司会赢吗?要用到什么法律
[咨询时间:2005-5-23 17:45:14 ]
  宋峰翔律师 回复:你不需要再交3万元钱。 你应交的3万元已经用承包商的工程款进行了抵交,对此,承包商和开发商均予以认可,开发商还给你开了发票,证明已收到了你的3万元。你与开发商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将一部分债务由承包商的工程款支付,是债务承担行为,应得到债权人即开发商的同意,对此,开发商也表示同意,并开了发票。如果你的房款已交齐,开发商应给你办理房产证。 (2005-5-23 21:18:24)

 
  标题:分居是否需要公证
我和妻子要离婚,她在谈好协议后拿了我按协议付的2万元现金后,就不愿意离了,请问我是否可以按分居2年自动判离来解决?能否请你们代理我打这个诉讼?费用需要多少?我的联系邮件是tujiantao@yeah.net
[咨询时间:2005-5-11 15:58:29 ]
  宋峰翔律师 回复:如果你和妻子已分居两年,则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法院会判决离婚。你可以请我们所任何一位律师代理你诉讼。至于费用湖北省有统一规定的标准,和你的具体案情有关系,如是否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具体你可以和律师商谈。(2005-5-11 20:15:26)

 
  标题:如何办已同其他人生下一男的离婚手续
我有一个朋友,二年前要求同丈夫离婚,并离家外出,不同丈夫过夫妻生活,后来在外边又有了新欢,结果生下一男,她对丈夫已没感情,要求离婚,怎么办
[咨询时间:2005-4-29 2:10:27 ]
  宋峰翔律师 回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因夫妻已分居两年,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但女方同其他人生下一男孩,对导致离婚有一定的过错,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2005-5-11 20:34:31)

 
  标题:分娩未满一年,女方能否提出离婚
我有一位女性朋友,分娩不足一年,生有一男孩,因她与男方感情不和,两人自半年来一直想离婚且曾达成一致意见,现在的问题是男女双方都想要小孩,我的朋友想尽快离婚且要小孩,男方提出半年后即出分娩期后再离婚。双方都是农村家庭出身,家庭都不是很富裕,双方都是教师,有固定工作,只是男方在高中,我朋友在职业高中,固定收入稍有差异。他们俩人在订婚后就曾闹过退婚,双方因各自家庭及其他方面的原因,难以好好沟通,和睦相处。我的朋友自小她的父母感情就不和,她很明白夫妻感情不好对小孩心理造成的伤害有多大。我想请问一下:在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他们能否离婚,我朋友能否拥有小孩。
[咨询时间:2005-4-20 12:20:40 ]
  宋峰翔律师 回复: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能否离婚,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即使男方不同意离婚,也会准予离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根据你表述的条件,女方在争取小孩抚养权方面比男方有利。(2005-4-20 14:10:03)

 
  标题:李小姐在天鹅广场见到了该陌生男子。该男子见到李小姐后,炫耀自己在某局上班,系公务员。“身为国家干部,更不应该这样做!”对方得知李小姐是来质问他的,便转身离去。事后,李小姐找到对方所说的单位,查出对方的
李小姐在天鹅广场见到了该陌生男子。该男子见到李小姐后,炫耀自己在某局上班,系公务员。“身为国家干部,更不应该这样做!”对方得知李小姐是来质问他的,便转身离去。事后,李小姐找到对方所说的单位,查出对方的姓名后,找到了该男子的领导。该男子所在单位的领导马上就此事向李小姐表示了道歉,但该男子始终没有露面。
  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世民。李世民表示,李小姐收到的短信中带有侮辱、调戏的成分,对其精神构成了刺激,导致她的正常生活受到了干扰,因此,该男子应向李小姐表示道歉。若该男子不愿道歉,李小姐可持该男子所发的骚扰短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向自己道歉。
[咨询时间:2005-3-24 10:20:44 ]
  宋峰翔律师 回复:此篇文章在《荆门晚报》上刊登,李世民律师已在文中做了答复。(2005-4-14 11:35:37)

 
  标题:帮我一下好吗~~
你好!!!
我有一名战友于2004年腊月初八结的婚~因我战友的老婆总在他的耳边说什么要他和他的家人分家总是有什么事就和我的战友在家吵闹~还总把要和我的战友离婚挂在嘴边~
一开始我的战友因为他老婆怀了孩子不想和她闹总是哄着他老婆~`可时间一长我战友现在也有了想离婚的念头了~~整天都愁眉苦脸的我们一群战友也看着帮他着急不知道该怎么帮他
劝过他也劝过她的老婆可不见什么效果~我想问一下他们离婚后是怎么判的家庭的财产会怎么分割~`
我战友在单位开车~~~他的老婆无业在家~~~他们的情况基本就是这样的~~我希望你能解释一下现在婚姻法是怎么判决的~~
谢谢~~~~希望你能给我回信(电子邮件)~在这先谢谢你了~`~
[咨询时间:2005-3-18 18:31:19 ]
  宋峰翔律师 回复:第一,关于离婚的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女方还在怀孕或者小孩未满一岁的话,则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 第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是女方无业在家,分割财产时会适当照顾女方。 (2005-3-19 11:50:31)

 
  标题:我是可以拿到结婚证
毕业后我一直忙于工作一直没有时间到家乡落户,我在外地,朋友与我又不是一个省份的来回办理不是太方便,一些落户资料都随身带着,但是父母双方又崔着我结婚,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拿到结婚证吗?
[咨询时间:2005-3-15 16:47:56 ]
  宋峰翔律师 回复:可以,应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你没有落户,可以到另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2005-5-11 20:42:37)

 
  标题:我是否有罪,我要是有罪,犯了什么罪
我去年11月去朋友家玩,看见朋友和别人打架,我去拉架,可被和朋友打架的(张某)用刀扎杀(重伤),我住了一个月的院,就出院了,在今年的1月7号我爸爸喝酒,喝多了就想起了我的事,就去扎我的那人家找那人要医药费,可那人没在家,我爸爸一气之下就把他家的玻璃全砸了,之后就回来了,可不大一会(张某)给我爸爸打电话,让我爸爸去他家拿医药费,我爸爸就去了,我不放心我爸爸,就叫了几个朋友随后跟去了
可当我到(张某)家的时候,就看见我爸爸和他门家的哥三打起来了,我看爸爸被扎伤了,我就扶我爸爸去了医院,我那帮朋友就把他门家的哥三全给打了(轻伤),到了医院我爸爸死了,之后那哥三被抓了一个,可被判了正当防卫取保了,可我却被定了寻讯滋事罪,我觉得这样太不公平了,哪位好心人能告诉我,我到底有没有罪,有罪是什么罪,谢谢叔叔阿姨
[咨询时间:2005-3-14 11:28:21 ]
  宋峰翔律师 回复:寻衅滋事罪是故意无理挑起事端,滋生是非,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你的陈述属实的话,我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认定对方属正当防卫值得商榷。(2005-3-15 15:59:07)

 
  标题:银行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妹夫陈某2005年1月15日下午3时许,从一信用社提取现金80万元到某银行办理汇款业务。为安全起见,信用社工作人员使用专用钱箱装载并开车相送,到达银行营业大厅时,因信用社急于使用专用钱箱,故陈某将80万元现金放在营业柜台窗口外。而银行营业员以此笔业务数额太大,需找主任帮助一起办理为由让其等待,没有将现金拿进窗内。此时,犯罪分子汪某直奔窗口,乘陈不备,一手抓起两捆钱就往外跑(每捆10万元),坐上同伙接应的摩托车逃走。

公安机关经全力侦破,将汪某归案(已判刑),并追回赃款 10.34万元,但仍有9.66万元无法追回。
陈多次与银行交涉,要求赔偿,银行认为系犯罪分子所为,与已无关。不同意赔偿。请问,银行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时间:2005-2-28 12:38:06 ]
  宋峰翔律师 回复:银行有一定的过错,表现在:1、让你等待,等待时间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其责任的大小;2、大厅应配备保安,保安是否尽到了职责等;银行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至电13971861746。(2005-3-16 19:59:43)

 
  标题:我可以起诉吗
2004年12月,我在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客运中巴车途中,该车与它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我胸部被撞、背部被挤压受伤。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1885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我与客运公司达成协议,由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2439.6元,并已经履行完毕。事后我听人说我获得的赔偿太少。请问我能不能另行起诉要求客运公司赔偿?
[咨询时间:2005-2-28 12:35:59 ]
  宋峰翔律师 回复:当初签订的协议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你虽然可以起诉,但因为有协议在先,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2005-2-28 23:47:48)

 
  标题:我是否该还原些贷款
我去年办理住房贷款,现在银行利率提高了,银行要我还贷款比原来多出壹佰元,请问我是否该出这些钱.
[咨询时间:2005-2-26 8:42:50 ]
  宋峰翔律师 回复:应该出。银行这次利率调整对整个消费类贷款有着一定的影响。房贷还款利率,是以年为单位进行调整,2004年10月份调整利率,2004年内的还款额不会调整,但从2005年开始月供将会有所增加。(2005-2-28 23:58:45)

 
  标题:冬天室内长毛滴水应找哪个部门处理
我家2004年3月在长春绿园按揭购买一越层楼房(5、6楼),当时购买,阴面卧室(平台下房间)有一黄色漏水印,售房处说是漏雨,又因室内暖气已爆裂、及单元电子门有毛病,房价下调了40元/平方。购买协议中注明了:目前,平台漏雨、暖气爆裂、单元电子门不好使等。请问这句话是否影响以后房屋质量上诉问题,及现在应找哪一部门解决此问题。
[咨询时间:2005-2-24 12:05:02 ]
  宋峰翔律师 回复:不影响对房屋质量的鉴定等。应找物业管理公司。(2005-2-24 21:30:54)

 
  标题: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
你好,新年快乐 我想问一下啊,我想做一本校友录,用一部电视作品的名字做我的校友录的名字,这种行为违法吗?我去卖
[咨询时间:2005-2-14 12:52:24 ]
  宋峰翔律师 回复:不违法。您的行为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不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2005-2-15 14:32:22)

 
  标题:请您帮助看一下!
我家是商用住宅楼,一楼是门市,地下是仓库,买楼时左边这户没有卖出,现在左边这户开了一家浴池,可是防水没有做好,把我家地下的仓库给泡了,现在地下墙体地面渗进来很多水,我想请问,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对这类民事相邻权的问题会如何处理?
[咨询时间:2005-1-30 13:10:08 ]
  宋峰翔律师 回复:我国法律对相邻权的规定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你可以要求开浴池的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采取防水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你的地下仓库,并有权要求他赔偿损失。宋峰翔律师联系电话:13971861746(2005-1-30 21: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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