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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律师,我办了一个烟酒店,没办卫生许可证,一天一个人打着开发区管委会卫生执法的旗号,带着4个地方社会上的人来到我店,问我有没有卫生许可证,我说没有,问是否能补办,他不由分说就开始和那另外4个人开始搬东西,我们阻拦时,他们把我的头发拽着,硬是把我的一节烟草专卖柜抢走了,造成我7000圆损失,你说我该怎么办,他 这种行为合法吗,我应向谁去投诉,可以向他要求赔偿损失吗,精神损失费可不可以
[咨询时间:2005-12-12 19:59:51 ]
  宋峰翔律师 回复:如果要对你做出行政处罚,应当有书面的处罚单据,如你所述的执法行为,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你可以向执法人员所属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要求其返还被扣押的财物,并赔偿损失,但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2005-12-13 21:58:58)

 
  标题:财产分割
宋律师, 您好!
我现在离婚了,我想知道我们的财产该怎么来分。房子买时房产证是用他爸的名字办的,我能否分这个财产呢?不过买房时我也出来部分的钱。还有,现在我是下岗的,他有工作,孩子给他了,那么孩子的抚养费该怎么来负担?
谢谢!请您尽快给我答复。
[咨询时间:2005-12-11 20:30:48 ]
  宋峰翔律师 回复:夫妻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均分,你没有工作和收入的话,属于生活困难,男方应给予帮助。对于房产要看什么时候买的,是婚前还是婚后,是谁出的钱等等情况,你没有说清楚情况,我不好判断;孩子的抚养费你应该负担一部分,一般是月收入的20-30%,双方可以协商分期付,也可以一次性付清,你可以少分财产用来抵抚养费,也可以以后有了收入再支付等。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给我发邮件:sfx71102@163.com,或打电话13971861746(2005-12-12 14:27:43)

 
  标题:请教下岗职工社会保险问题
下岗了,以前一直参加的保险现在由自己交费。请教一下,是否可以只交医疗保险----目前允许分开交,不知道这个政策是否长久?
[咨询时间:2005-12-8 9:15:00 ]
  宋峰翔律师 回复:可以只交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各自独立的。养老保险最好还是交,而且必须最低缴纳15年才能享有相应的保障。(2005-12-8 20:35:52)

 
  标题:保险理赔
本人于2003年11月18日为我母亲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生命关爱重大疾病附加世纪泰康费用型保险和吉祥相伴保险,我作为兼职业务员,当时做这个保单一方面是为了让自己的母亲的老有所医,另一方面是为了完成泰康人寿的任务定额指标,现在泰康人寿提出以不是被保险人(2005年已经身故)本人签字为由拒赔,因为这张保单是我自己作为投保人为业务员为自己母亲投保的,由于我母亲不会写字,我握住母亲的手在保单上签字的,这算不算代签名?我有自己的妹妹见证!另外一个就是即便通过法院判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赔付给我身故保险金的话,保险公司会不会代为追偿我业务员的经济责任。不过我现在已经离职了。我希望能得到你的大力帮助!谢谢!
0510-6402490
wangjinlong@zpmc.net
redwing77@sina.com
[咨询时间:2005-11-24 12:10:39 ]
  宋峰翔律师 回复:你投的这个保险,必须有被保险人的签名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如果你能证明确实如你所说的那样,是你握母亲的手签名的话,保险公司没有道理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不是你母亲的签名,应该有证据加以证明,如果确实不是你母亲的签名,合同应无效。保险公司不会对你追偿。(2005-11-25 21:43:37)

 
  标题:劳动咨询
我的父亲今年58岁,13岁就在后港镇建筑队工作,(已招工)现在已过了退休的年龄了,后港镇建筑队还不给他办理养老保险,我父亲该怎么办,向他这样的情况还很多.
[咨询时间:2005-11-18 20:36:23 ]
  宋峰翔律师 回复:既然已招工,应该是正规的建筑公司,如果与公司协商不成的话,你父亲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你父亲补交养老保险。联系电话:13971861746(2005-11-19 11:58:29)

 
  标题:交通事故
我刚买了辆新的摩托车,已上牌照和太平洋第三责任险,已经通过驾照理论考试,驾驶证还没正式拿到.在上星期骑车撞伤一妇女,请问,我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咨询时间:2005-11-15 19:26:46 ]
  洪小勤律师 回复:上牌照,办保险,并不证明你有驾驶资格,不改变你违法驾驶的性质,保险公司应当拒赔。(2005-11-15 19:52:11)

 
  标题:关于离婚
你好陈律师,我现在向你咨询一下关于离婚方面的问题。
我现在已经22岁了,因为父亲在外面和别的女人一起生活被我母亲发现了,现在父母双方要离婚,家里现在只有一懂2层的楼房。我现在向想您咨询一下如果在分家产的时候这懂房子是不是该我得。
[咨询时间:2005-11-15 19:15:27 ]
  洪小勤律师 回复:这栋房产如是你父母所有,在你父母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你父母之间分割,你无权分得。除非你父母共同表示把房产赠与给你。(2005-11-16 20:20:49)

 
  标题:房产的几个问题你们搞得不错!为大家提供了宝贵资料!
房产的几个问题你们搞得不错!为大家提供了宝贵资料!
[咨询时间:2005-11-11 13:46:04 ]
  宋峰翔律师 回复:感谢您的鼓励,我们希望网站的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2005-11-11 17:57:01)

 
  标题:换手机问题?
我本人买了一款手机,二天后感觉到手机外观的颜色不好。接者我就去卖手机的地方要求能不能换一种颜色,结果他们说没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换,只有出现质量问题才在他们换的范围之内。我想问到底能不能换啊?(手机保换期内)
[咨询时间:2005-10-24 12:56:08 ]
  宋峰翔律师 回复:手机没有质量问题,你不能换。(2005-10-24 13:19:55)

 
  标题:你好
我前段时间屁股上长了一个疮,到家附近的一家小门诊看,医生说无大碍,给我开药打针.结果越来越严重,现在连坐都不行.他说药开错了,换药.可仍未好.小疮变大疮.医药费整了几千.没办法,转大医院.现在我可以要那个医生把以前的药费退我吗
[咨询时间:2005-10-20 17:52:51 ]
  洪小勤律师 回复: 小诊所存在医疗过错,如有证据,可请求损害赔偿。可协商解决,也可提起诉讼,还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本律师电话:13032767776(2005-10-20 21:52:43)

 
  标题:法院传票
我想问一下,法院的传票一般是送往户口所在地还是送往被告所在的明确地址?一般时限是多少?如果被告不在本省,原告在本省上诉,那么传票以什么方式发送?
[咨询时间:2005-10-8 2:30:53 ]
  洪小勤律师 回复: 1、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送达地址为诉状上列明的祥细地址,一般为居住地; 3、如被告在外省,受诉法院可委托被告所在地法院送达,也可邮寄送达。 如还有其他问题,可随时与本律师联系,电话:13032767776。(2005-10-8 19:53:09)

 
  标题:离婚
我因婚姻问题苦恼已久,希望精通婚姻案件的律师接洽并受理。
一、2000年婚后购房,家电,家俱等均由男方父母出资。
二、婚后购得一辆长安牌小货车,我垫付了5000块钱。
三、2003年被迫签属净身出户协议,协议上只答应归5000块钱。
四、协议签属至今没有办理离婚证书,男方在这期间主动还清协议款5000块钱。
五、各项固财产加起来约12万左右
近期男方催促办理离婚,并要求按照协议来办,听男方的朋友说他已和某女同居并怀孕,因男方在外地我无法取证。希望能帮助我的律师留下联系方式。
[咨询时间:2005-9-26 8:08:08 ]
  宋峰翔律师 回复:你可以与我联系,电话:13971861746.(2005-9-29 18:00:27)

 
  标题:求助(来凤宝庆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一案)
关于潘红艳.陈忠友.陈忠付.何国贤与
来凤宝庆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一案
情 况 反 映

潘红艳,女,30岁,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来凤县人,住 来凤县翔凤镇育红桥54号。
陈忠友,男,56岁,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翔凤 镇凉亭桥51号。
陈忠付,男,53岁,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翔凤镇凉亭桥38号。
何国贤,男,58岁,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翔凤镇育红桥54号。
来凤县宝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李带秀,女,该公司总经理。
一.案情简要:
2000年3月29日,潘红艳、陈忠友、陈忠付、何国贤4人合伙组建来凤县凤城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号为:4228273100408。2000年7月30日,甲方与来凤线宝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编号为23、24、25号三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甲方购买乙方位于金凤边贸市场第14栋1、2、3号门面,建筑面积分别为38.15平方米、39.9平方米、39.9平方米。价格为2723元/平方米,总计房款321176.45元。双方合同规定,甲方与乙方以钢材抵房款,付定金30000.00元。2000年8月6日,甲方付定金30000.00元。2000年9月19日,甲方用乙方购买其建材款抵购房款167598元。2000年7月4日至10月31日,乙方5次赊甲方材料款50191.50元(以上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共计款项247789.50元。然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由乙方出纳员陈联云本人书写的“收到甲方建材水泥款136223元”提出了异议,陈联云本人也证明其收据不是本人书写,因而导致纠纷,诉诸法律。
一审来凤县人民法院认为:“对甲方提交的被告出纳陈联云的收条,因乙方提供了重庆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论予以反证,证实该收条不是陈联云书写,因而判定甲方下欠乙方购房款:73386.9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甲方不服提出上述。
二审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二审期间,甲方由于对“重庆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结论》不服,重新申请了由湖北省警官学院文件检验鉴定中心作出的“鄂警2003第11号鉴定书”,其结论“收条中陈联云签名是陈联云本人书写”,应两结论不同,中院主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认为应委托上级鉴定部门重新鉴定,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使本案得到公正裁判。
州中院委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部司鉴中心(2004)技鉴字第368号鉴定书,其结论为:“收条中‘陈联云’签名字迹是陈联云所写。”那么甲方与乙方购房款、建筑材料款相抵后,乙方欠甲方货款62836.05元。(购房款与建材款相抵后)
乙方不服提出了再审请求,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再认为:
作为原告(甲方)陈忠友等以署名“陈联云”的白条收条为依据,要求宝庆公司给付欠款32468元,其诉讼请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其一,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规定:有效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白条收条不能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其二,结算后多余的款项应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陈忠友等。倘若转作应付款处理,则应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欠条,而不是收条。因此,署名“陈联云”的白条收条的出现,于理不合。其三,从NO:0000029和NO:0000066号收款收据看,宝庆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健全的。相反,陈忠友等接收白条收条且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没有换取正式收款收据的作法是不正常的。另外,既然购房款早已付清,房屋也已交付,而《房屋所所权证》仍被宝庆公司扣留,纠纷为何迟至两年后才引发。上述问题,陈忠友 等未能予以合理解释。
原审判决将注意力集中在白条收条是否陈联云本人书写的问题上,而忽略了对其内容真实性、可靠性的调查。由此作出的判决难以令人信服。由此再叛:
1、撤消本院(2004)恩中民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
2、维持来凤县人民法院(2003)来民初字第301民事判决,驳回陈忠友等的上诉请求。
二、对本案的看法
(一)、陈联云的行为应为宝庆公司的职务行为
陈联云的身份是宝庆公司的出纳员,甲方与乙方的建筑材料赊销的经济往来中,全部决算均系陈联云所为,宝庆公司是认可的。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宝将公司对陈联云在公司的行为从未提出异议、加以否定。只是对白条“不承认”是陈联云书写。那意思就是,只要是陈联云拟定民,内容就是真实的,宝庆公司就认可,因而本案就出现了三次“鉴定结论”。最后二审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2004)技鉴字第368号《鉴定书》”为依据作出了(2004)恩中民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应是公正、客观的。对陈联云的行为确认为职务行为是正确的。
(二)、陈联云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换句话,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信取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而事实上,宝将公司对陈联云的这种行为是认可的,当然在证据确凿下是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然而再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向陈忠友等赊购建筑材料并负有贷款给付义务的是建筑队,而非宝庆公司。陈忠友等持建筑队签字的“清单”(实为“欠条”)按约定与宝庆公司结帐,有宝庆公司从应付建筑队的工程款中列支,在此宝庆公司履行的是代收、代付的职责。巧妙地改变了原一、二审法律关系,同时也暗地里否定了陈联云的表见代理行为,这种认定是造成再审不公的根源。同时再审的认定事实是没有逻辑的,仅凭NO:0000029和NO:0000066号两张收款收据,就认定宝庆公司的会计基础是健全的。同时又凭甲方持“白条”时间过长就是不正常的。这与本案又有什么关系呢?这与糊涂法官糊涂案又有什么分别呢?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陈联云”的“白条”是否存在、真实。对其行为,一、二审法院均已认定,对其可靠性、真实性也已进行过实质性审查。而再审人员自作聪明、胡乱编篡一些与本案无关的理由,再下判决,才让人难以信服。同时再审判决又自相矛盾,再审法院否定陈联远的表见代理行为,有不尊重司法部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那么,有凭什么维持来凤县人民法院(2003)来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呢?因此,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是:重庆市刑事科学技术中心鉴定的结论。再审判决实在让人啼笑皆非。不知是业务生疏,还是有意不公,让人遗憾。
总的来讲,本案已经过了三审,甲方已无能力承担再审法院带来的诉累,我们只求有关部门真正运用法律、主持公道,还清白于人间,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我们拭目以待。


联系地址: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翔凤镇凉亭桥38号
联系电话:13997758009
[咨询时间:2005-9-24 16:06:32 ]
  洪小勤律师 回复: 向恩施中院申请再审,如不受理,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也可直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并同时向人大反应。本律师电话:13032767776 电子邮箱:HBJMHXQ@126.com (2005-9-25 23:08:36)

 
  标题:330水泥厂终止我们正式合同工签定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是否属于违约?
我厂因为余热电站出现运行出现亏损!厂部关闭电站!厂里将我们50个在岗正式职工重新放入厂里的再就业中心,工资下调到基本生活费,让我们到和签定劳动合同无关的水泥工艺去培训!等待上岗机会再就业!请问厂里是否属于违约!
终止劳动合同上的工种,而集体转岗从事全新的工种!是不是应该向我们赔偿违约金!
[咨询时间:2005-9-16 17:58:15 ]
  洪小勤律师 回复:属于违约,最好由厂工会出面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联系电话:13032767776。(2005-9-16 22:59:17)

 
  标题:请问律师代理费用是多少?
如果我在外地,想找你们代理起诉,费用是多少?
[咨询时间:2005-9-15 18:44:43 ]
  洪小勤律师 回复: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标的的大小而定,具体可电话、邮箱、Q号联系。电话:13032767776,邮箱:HBJMHXQ@126.COM,Q号:442195816(2005-9-15 21:56:46)

 
  标题:请问寄存的书被卖掉后我该如何要求赔偿?
您们好!
我原是一名湖北荆门的学生.2003年毕业后.我来到了现在的福建工作.毕业时因为走时太急.我把四年的(大中专)书籍整理成一箱寄存荆门本市的一个好朋友兼女同学家中.口头上约定以后我找机会叫她再寄给我.可是今年无意间听另一朋友跟我说.我的那些书被那朋友给卖了.我很着急,因为那箱全是我特意整出来的专业主课本等.我上网盘问她本人.她也留言认了不经我同意就卖了.说我用不着.我很气她这么不负责任.之后她就开始躲避我,我不甘心这四年的书就这样全没了.
我咨询过说可以和她协商或起诉要求赔偿.可是我在外地起诉会不会很麻烦?.不知道您们能帮我吗?我应该怎么做
[咨询时间:2005-9-12 19:36:53 ]
  洪小勤律师 回复:你可以通过网络和电话联系本站律师为你代理,具体事宜律师会为你安排的。本律师电话:13032767776(2005-9-12 21:18:40)

 
  标题:法之星网站现在荆门电信设有特别栏目和专门链接,敬请访问。
http://fc.jminfo.net/info/index.asp
具体访问:荆门电信信息港>房地产
[咨询时间:2005-9-8 14:06:04 ]
  宋峰翔律师 回复:已去看过,挺好的。(2005-9-10 10:19:36)

 
  标题:我怎样才能要回我的钱.
二年前我卖给同事一电脑,说好一年后给你钱的,因为是同事就没有打借条,但是现在我找他要了多少回了,他老是推托,也不是不给,他就说没有钱,请问我怎样才能要回我的钱.谢谢.
[咨询时间:2005-9-3 20:30:11 ]
  宋峰翔律师 回复:你再找同事要钱时,让他写一个欠条,并约定好还款日期,如果到期仍不还钱,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05-9-5 14:28:58)

 
  标题:是否能解除合同
我是石化买断工人。2001年买断时孩子不到半岁,在脯
乳期内。根据劳动法脯乳期内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不知道我的情况是否适用?
[咨询时间:2005-9-2 19:13:53 ]
  洪小勤律师 回复: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你的情形在当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你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你未及时行使权利,你已丧失仲裁胜诉权。联系电话:13032767776(2005-9-7 23:40:38)

 
  标题:工程质量
李律师:你好!我局综合楼(办公、集资住房、招待所、门面)于2000年8月峻工并交付使用(原住户集资款交单位)。2001年开春后,顶层天面多处渗漏,顶层住户很烦恼,并多次向单位反映,要求单位同原建工程队协商共同做好天面修补工程,但每次修补都没有好的结果,渗漏一年比一年严重。此外,住户卫生间粪管道多处断裂,向单位反映也没人来修。2004年本局基建股决定对天面翻工修补,维修费按面积分摊。但住户不同意,认为在保修期内应由单位或工程队负责。2005年8月29日,本单位基建股又要对综合楼天面进行维修,380平米的天面预计投入26324元,费用按面积分摊。请问住户不出这笔款是否可以?另外他们也没计划维修粪管道的断裂,用户该何办?
[咨询时间:2005-8-30 12:12:54 ]
  宋峰翔律师 回复:综合楼房顶已过保修期,在没有维修基金的情况下,单位进行的维修,全体用户应当分按费用,你们可以要求他们一并维修粪管道。(2005-9-6 19: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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